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 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 源研究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