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4 月 30 日)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關於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如下:

一、調節各地能源供需平衡之規定。

二、都市氣體燃料供應事業應設置儲存設備之規定。

三、其他有關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