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調查權責 (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6條
經濟部除會同中央有關部、會、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 )政府負責綜合策劃、協調、督導、推動物力調查工作外,其權責如下:

一、綜合協調、督導、推動物力調查工作。

二、經濟部所屬機關與公營事業各類重要物資存量調查資料之綜合整理。

三、全國公、民營廠商與貿易進口商重要物資存量調查資料之綜合整理。

四、蒐集國外資源調查資料。

第7條
中央有關部、會、處、署、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為各類物資調查 機關,分別負責重要物資與固定設施之調查、分類統計及編管;省政府、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協調機關,負責協調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 物力調查工作,其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處:調查技術之指導。

二、內政部:

(一)督導全國工商業同業公會及人民團體協助辦理有關物力調查事宜。

(二)督導直轄市及各縣(市)警察局協助相關單位辦理物力調查工作。

(三)負責直轄市及各縣(市)消防車、雲梯車及所屬救護車現有量之查 報。

(四)負責工程重機械現有量之編管及查報。

三、國防部:督導所屬單位協調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辦理物力調 查工作。

四、財政部:負責重要物資輸入量、輸出量之財經調查統計彙報。

五、交通部:

(一)負責各種車輛現有量之編管及查報。

(二)負責二十總噸以上商用船舶現有量之調查、統計及彙報。

(三)於設有航政機關之地區,負責二十總噸以下商用船舶現有量之調查 、統計及彙報。

(四)負責航空器現有量之調查、統計及彙報。

(五)負責觀光旅館、貨櫃集散站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七、教育部:

(一)負責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建築物之調查。

(二)配合年度軍、公需徵用作業需要,督導學校所在地地方政府教育機 構辦理公、私立學校建築物供需協調分配簽證事宜。

八、行政院衛生署:負責重要藥品醫材存量、生產量、內銷量、輸出量之 調查、統計及彙報,並督導地方政府醫療機構辦理醫療設施及醫事人 員之查報。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負責糧食及木材存量之查報。

(二)負責非屬直轄市、縣(市)管轄之漁船現有量之調查及彙報。

十、省政府:配合中央各有關機關業務需要,協助所屬縣(市)政府辦理 物力調查事宜。

十一、直轄市政府: (一)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負責綜合協調、督導物力調查工作。 (二)其他經市政府指定之專業調查機關,負責各該轄區內公、民有重 要物資存量與固定設施現有量之調查及彙報。 (三)於未設有航政主管機關之直轄市,負責未滿二十總噸商用船舶現 有量之調查及彙報。 (四)負責未滿一百總噸漁船現有量之調查及彙報。

十二、各縣(市)政府: (一)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負責綜合協調、督導物力調查工作。 (二)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專業調查機關,負責辦理各該轄區內 公、民有重要物資存量與固定設施現有量之調查及彙報。 (三)於未設有航政主管機關之縣(市),負責二十總噸以下商用船舶 現有量之調查及彙報。 (四)負責未滿二十總噸漁船現有量之調查及彙報。

十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一)督導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金門縣、 連江縣動員管理組,協調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提供物力調查 編管資料。 (二)建置物力動員編管相關資料系統。

第8條
各級人民團體,均應協助政府辦理物力調查工作,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 定,提供各項調查資料。

第9條
經濟部為辦理物力調查業務,必要時得舉行講習、協調及對民間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