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 107 年 01 月 10 日)
第3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 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 ,應適時因應並重新估算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