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7條
災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 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 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 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其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施工計畫書。

二、建築物施工中得免申報勘驗,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

三、經起造人同意自行監督混凝土品質者,得免適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 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