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附則 ( 104 年 05 月 22 日)
第34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得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 適當懲處。

第3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