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約聘人員及約僱人員 ( 104 年 05 月 22 日)
第19條
各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對於業務性質特殊,難以羅致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 員,得約聘(僱)人員擔任之。

新進約聘(僱)人員,應依公開、公正及公平之原則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第20條
各機構約聘(僱)人員非經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八條規定 辦理者,不得改為派(僱)用人員。

第21條
各機構應與約聘(僱)人員訂定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約聘(僱)期間。

二、擔任之工作。

三、約聘(僱)期間之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業務內容及義務。

五、約聘(僱)人員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聘(僱)之原因。

六、其他必要事項。

第22條
各機構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按所任工作比照相當職位之等級核給之, 其薪點折算薪額基準,由各機構在本部核定範圍內訂定之,如需超出核定 範圍,應報本部核定。

第23條
約聘(僱)人員之資格條件及管理事項,比照派(僱)用人員有關規定辦 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