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委託其他機關 (構) 為接管人。

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 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