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12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者。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接續營運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

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