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5 年 11 月 03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電公司) 逐年按提撥率提撥核 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提撥率計算公式,由主管機關會商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有關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