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 91 年 02 月 06 日)
第5條
從事離島供電之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根據經審計部審定 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電虧損實績編製 報表,向中央電業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電業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 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辦理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