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 91 年 02 月 06 日)
第3條
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離島供應電力之合理虧 損:

合理虧損=必須之合理售電成本 (包括合理直接成本與費用、資金成本及 分攤共同費用) –比照臺灣本島相關用電類別平均費率分別計得之售電總 收入。

前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直接成本與費用:指電業或電力合作社從事離島供電所發生之發電燃 料、購入電力、運維費、折舊、稅捐及營業外支出,扣去電費收入以 外各項收入之淨額等項之成本與費用。

二、資金成本:指電業或電力合作社從事離島供電所需固定資產投入與營 運所需資金之成本。

三、分攤共同費用:指離島供電所應攤計之共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