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29 日)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財政部、行政 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及該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所指派 之代表組成,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召集之。事業移轉民營之評價作業涉 及專業領域者,應徵詢該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之意見。

前項各機關指派之代表以現職人員為限,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 評價委員會代表之半數。

直轄市、縣(市)營事業之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依 權責,比照前二項規定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