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29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出售股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證券交易法令,以下列方式出售者: (一) 股票上市或上櫃前公開銷售公股。 (二) 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公股。 (三)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公股。 (四) 於海外以出售原股或海外存託憑證銷售公股。 (五) 其他方式銷售公股。

二、依其他法令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或公開出售公股者。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協議方式出售公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