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29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於中央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各 該事業隸屬之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於地方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該管直轄 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