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29 日)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或第二專長訓練,指為 協助不願隨同移轉者所辦理提升原有技能或轉換行業所需技能訓練,及為 協助留用人員勝任移轉民營後工作所辦理之技能訓練。

為辦理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公營事業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 編列相關預算。必要時,由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相關預算協助辦理。

從業人員於訓練期間,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