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29 日)
第19條
退撫基金之收支結算採結清一次給付者,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前一日為結 算基準日,按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每月月初平均牌告利率計算之全年 平均利率,按年複利計算該事業已繳納之基金費用總額,減除已支領之退 撫給與總額,並扣除依下列各款規定估算之應付退撫給與總額:

一、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終身支領月撫慰金者, 或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終身支領年撫卹金者,或依公 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規定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者,以結算基 準日,按內政部最近一年統計公布之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 (男、女性 ) 之平均餘命估算。

二、原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亡故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 之一規定,得改領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者,以一次撫慰金為估算基 準,並以結算基準日,按內政部最近一年統計公布之臺閩地區簡易生 命表 (男、女性) 之平均餘命估算。

三、原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支領年撫卹金者,估算至 法定支領年限。

四、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支領月撫慰金至成年者 ,估算至成年為止。

五、原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支領年撫卹金至成年或大學畢 業者,估算至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

前項各款應付退撫給與總額,以每年調薪百分之三估算未來應付退撫給與 總額,並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前一日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每月月初平 均牌告利率所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折算未來應付退撫給與年金現值。

公營事業之從業人員於移轉民營前已辭職或轉調他機關者已繳付之退撫基 金費用,應自該事業之繳納基金費用中減除。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收支結算,其結算金額為正數者,由退撫基金管理 機關一次撥交該事業;為負數者,該事業一次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事 業無法依結算結果撥繳不足之數者,由政府承受並一次繳足。

未依前項規定撥交、撥繳之數,得依第一項規定之利率複利計算孳息,至 全數撥交、撥繳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