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29 日)
第18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進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之收支結算,由事業主管機關於各該事業民營化前評估其財務狀況報經行 政院核准,選擇第十九條所定結清一次給付或第二十條分年編列預算支付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