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29 日)
第17條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擬訂之補償辦法,其補償範圍應以公營 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但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 其勞保權益如有損失時,應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