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29 日)
第13-1條
從業人員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以下簡稱退休新制) 後 ,其退休新制之工作年資,於移轉民營時,不得請求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 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從業人員選擇適用退休新制,並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保留其選擇適用退休新制前之工作年資 (以下簡 稱舊制年資) 者,於移轉民營時之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依前條規定辦 理;其於選擇適用退休新制,並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結算舊制年資者,於移轉民營時,不得再行請求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 ;未選擇適用退休新制者,其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依前條規定於移轉 民營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