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9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 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 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