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12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出售股份時,保留一定額度之股份,供該事業之從業人 員優惠優先認購;其辦法,由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