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11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應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或就 業轉導。必要時,由其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後五年內被資遣之從業人員,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