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  ( 85 年 04 月 24 日)
第1條
本辦法係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設置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經濟部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3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 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4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經濟部核定。

第5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第6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遴派,依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辦 理。

第7條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其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

第8條
本公司董事會原則每季開會一次。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