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六 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