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97 年 06 月 18 日)
第8條
同時申請經營石油煉製、輸入或輸出中二項以上業者,其審查費依收費標 準最高者收取之;同時申請經營石油輸出及汽、柴油批發業者,其審查費 依該二項收費標準擇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