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97 年 06 月 18 日)
第3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 千元。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 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