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97 年 06 月 18 日)
第13條
第三條至前條申請案件,審查費應於申請人遞件時隨文繳納;證照費應於 核發證照時繳納。
依前項提出申請案件於繳納審查費後,因申請程序不符或逾期未補齊證件 ,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時,退還已繳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