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97 年 06 月 18 日)
第11條
申請變更證照登記事項者,除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 證照費各二千元。

申請變更加油 (氣) 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屬同一營業 主體且超過二件者,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

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每件應繳納證照費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