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9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遠洋漁船,以出海時數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基準計 算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其每年於國內購買之次數,不得超過 二次。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漁筏,以出海時數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基準計算甲 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最高不得超過前條附表三所定可購買用油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