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8條
未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其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及十二公尺以上漁筏:其每三十日之出海 時數達附表二、附表三所定最低時數者,按該表之不同噸級或長度, 核給漁業動力用油量。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依附表二所定總噸位十九以上未滿二十漁船之 級別,核給漁業動力用油量。

前項各款所定漁船、舢舨、漁筏未達該噸級或長度之最低出海時數者,依 其出海時數之最高級數,核給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