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7條
紀錄器無作業時數可勾稽時,以最後五次中最高三次之購油平均作業時數 之百分之八十,核計該次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其經查明不可 勾稽係非可歸責於漁業人者,應於下次加油時,補足其漁業動力用油量達 平均作業時數之百分之百。但遠洋漁船,以最後五次中最高三次之購油平 均作業時數之百分之百核計。

有前項所定紀錄器無作業時數可勾稽者,漁業人應向本院農委會通報及換 裝後,始得再購買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