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4條
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 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依本標準所定用油量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但專 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得享有補貼款。

前項免徵之貨物稅、營業稅,其稅額之計算,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漁業人購買依本標準所定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用油量,仍不敷實際作業 需求者,得增購加滿油槽以內之油量;其增購之油量,不得享有優惠油價 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