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3條
漁業動力用油之銷售者,以依石油管理法取得經濟部許可經營石油及石油 製品,其銷售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者,並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院農委會)核定之油品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