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5條
依本標準核算之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每次最高以加滿油槽為 限,賸餘未加注油量不得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院農委會書面 同意,得保留賸餘未加注油量:

一、漁船因上架維修保養,有先加注部分油量穩定船身之必要。

二、加油過程中,因船體或油槽破損,有緊急修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