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2條
漁船、舢舨、漁筏使用汽油免徵貨物稅及優惠油價補貼之用油量,依漁業 人各該年度出海日數及時數,按附表四所列級距核算之;其優惠油價補貼 金額及貨物稅核退金額,規定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 公秉補貼金額,以各該年度中油公司所公告九二無鉛汽油平均免稅牌 價之百分之十四,加計貨物稅計算。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行政院公告補貼終止之日止,每 公秉補貼金額,以各該年度中油公司所公告九二無鉛汽油平均免稅牌 價之百分之五,加計貨物稅計算。

前項補貼及核退金額,由漁業人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前一年度 進出港資料及本人之郵局或農會、漁會信用部金融帳戶資料,向所屬漁會 提出申請,並由漁會造冊送本院農委會核定後,一次撥付;其漁業人於前 一年度有變更者,由變更後之漁業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