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優惠油價補貼款,其金額如下:
一、甲種漁船油: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每公秉補貼金額,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
司)所公告甲種漁船油牌價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行政院公告補貼終止之日止,
每公秉補貼金額,以中油公司所公告甲種漁船油牌價之百分之五計
算。
二、乙種漁船油: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每公秉補貼金額,以中油公司所公告乙種漁船油牌價之百分之
十四計算。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行政院公告補貼終止之日止,
每公秉補貼金額,以中油公司所公告乙種漁船油牌價之百分之五計
算。
三、丙種漁船油: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每公秉補貼金額,以中油公司所公告丙種漁船油牌價之百分之
十四計算。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行政院公告補貼終止之日止,
每公秉補貼金額,以中油公司所公告丙種漁船油牌價之百分之五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