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8條
經營漁船加油站業務者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 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 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