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用地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9條
使用前條規定以外非都市土地類別之使用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 地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 方公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