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高速公路及偏遠地區加油站設置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24條
在離島、山地鄉地區或同一鄉 (鎮、市) 內無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及先申 請加油站之地區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不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之限制。

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為因應山地鄉地區交通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 (鎮、市) 公 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 ,向縣 (市) 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一山地鄉同一 村內,如有依本規則核准設置加油站開業經營時,聽裝加油站應廢止其核 准。

設置聽裝加油站者,其設施應先經消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安全檢查合格 後,始得營業。

第一項及第三項申請用地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