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加油站與加氣站合併設置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19條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 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 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 、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地界且設站基地已有擋土牆構造者,不在 此限。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儲油槽、加油機、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儲氣槽 、加氣機、氣槽車卸氣位置二者間,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加氣站之營業站屋得與加油站營業站屋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