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用地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10條
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 審查,經同意認定者,應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