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90 年 12 月 12 日)
第9條
從業人員優先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自繳納股款截止日起 繼續持有滿一年、二年及三年者,得於期滿時按持有優先認購股份之一定 比例依股票面額增購,但原認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四元者,按認購價格百 分之七十增購;其優惠增購比例如下表:

┌─────────┬──────┬──────┬──────┐ │認購價格 (新臺幣) │持有滿一年得│持有滿二年得│持有滿三年得│ │ │增購比例 │再增購比例 │再增購比例 │ ├─────────┼──────┼──────┼──────┤ │未滿二十元 │一八% │二五% │三九% │ ├─────────┼──────┼──────┼──────┤ │二十元以上未滿三十│一○% │一二% │一六% │ │元 │ │ │ │ ├─────────┼──────┼──────┼──────┤ │三十元以上未滿六十│八% │九% │一二% │ │元 │ │ │ │ ├─────────┼──────┼──────┼──────┤ │六十元以上 │六% │七% │九% │ └─────────┴──────┴──────┴──────┘ 依前項所計算之優惠增購股數為第五條第一項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其 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依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優先認 購之股份,仍適用第一項優惠增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