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90 年 12 月 12 日)
第10條
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可認 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之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逐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 購額度之股份時,每次認購股份數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從業人員每次可認購股數=可認購額度×當次釋出公股比例 ────────────── 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 前項所稱當次釋當出公股比例,指當次釋出公股數占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 收股份總數之比例;所稱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指百分之五十 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比例後之餘額。

從業人員最後一次可認購股數,係以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股數減去以往各 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