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 88 年 03 月 31 日)
第5條
左列年資於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均不予採計。

一、奉准借調民營事業工作而在民營事業支薪仍返回原機構服務者,借調 期間之年資。

二、自費深造期間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