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 88 年 03 月 31 日)
第4條
編製內正式僱用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計算,以在同一機構連續工作 或原服務機構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接收或合併,而在前後機構連續服務者 為限,但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同意互調者,其年資得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