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 88 年 03 月 31 日)
第4-1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曾任軍職年資,未核給 退伍 (役) 金及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應予併計退休、撫卹 及資遣年資。

前項規定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