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 88 年 03 月 31 日)
第3條
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核計資遣費之年資,以在各該機構服務者為限,但由 本部分發任用或部屬機構間調用有案者,原單位之年資應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