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9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療者而 言,所稱身體殘廢,係指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毀敗視能者。

二、毀敗聽能者。

三、毀敗語能者。

四、毀敗一肢及以上機能者。

五、毀敗其他重要機能者。

前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繳驗公務員保險醫院之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