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8條
本辦法所稱之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所稱之工資額,包 括正工資及加給工資,均以製鹽總廠之特遇為計算給與標準。